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興分局掌理轄區內之進出口貨物通關事宜。分設五課、十八股,各課
  、股之職掌如左:
  一、進口業務課掌理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及徵課等事項。
      分設四股辦事:
    (一)進口業務一股:
          1.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及逾時未補報單
            案件之處理。
          2.辦理行政救濟業務。
          3.辦理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進口貨物之分類估價、查
            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放行及C1報單審核等事項
            。
          4.C1進口報單之收單。
    (二)進口業務二股:
          辦理進口稅則第二十五章至第七十章進口貨物之分類估價、查
          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放行及C1報單審核等事項。
    (三)進口業務三股:
          1.辦理進口稅則第七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進口貨物之分類估價
            、查核簽審規定、銷證、複核、徵稅、放行(含後送行李案
            件之處理)及C1報單審核等事項。
          2.三角貿易及國貨復進口案件之處理。
    (四)進口業務四股:
          1.貨樣管理。
          2.登稅、對帳及各項稅收日、月報表之列印。
          3.電腦放行通知及稅單之列印。
          4.貨物稅證照及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5.押金案件之收繳、抵繳及退還。
          6.保稅倉庫貨物進儲及出倉帳冊、帳卡之管理。
          7.逾期不繳稅、不退運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8.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二、驗貨課掌理進出口貨物之派驗與查驗事項。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
      如左:
    (一)進出口報單之派驗。
    (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與取樣。
    (三)繕寫緝私報告。
    (四)其他有關查驗事項之辦理。
  三、出口業務課掌理出口貨物通關事宜。分設三股辦事:
    (一)出口業務一股:
          1.三角貿易、復運進出口報單轉船註記之處理。
          2.空海聯運轉運申請書出口收單建檔等作業。
          3.銷艙不符案件之處理。
          4.退關、轉船、出倉、報單號碼更正等案件之處理。
          5.結關後續文件之審理。
          6.商港建設費、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納證之核發、補發、具結、
            暫銷等之處理。
          7.他關區出口貨櫃逾時進站出口報單檔資料之列印與傳送。
          8.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出口業務二、三股:
          1.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及逾時未補報單
            之追蹤處理。
          2.C2、C3出口報單之分類估價、銷證、放行等出口通關事項。
          3.出口貨物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4.仿冒商標及偽標產地案件之處理。
          5.連線C2、C3及未連線出口報單放行清表之列印及分送。
  四、出口審核課掌理出口報單放行後之審核、出口報單副本之核發、更
      正及出口報單之整理、歸檔、調單等事項。分設二股辦事:
    (一)出口審核一股:
          1.連線C1出口報單之受理及逾期未補報單案件之處理。
          2.放行後未送審出口報單之追蹤。
          3.出口報單放行後之審核。
          4.出口報單副本更正及加註案件之處理。
          5.外銷品復運進口案件之處理。
    (二)出口審核二股:
          1.出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
          2.出口報單之點收、整理及歸檔。
          3.出口報單之借調、保管、追蹤及銷毀。
  五、稽查課掌理進出口船舶之理船、結關、准單核發、進口艙單管理、
      轉運(口)申請書之處理、規費徵收及倉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
      庫之監管及碼頭巡邏等事項。分設七股辦事:
    (一)稽查一股:
          1.編製報表。
          2.緝私案件之登記處理。
          3.文書收發。
          4.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一)稽查二、三股:
          1.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及貨櫃集散站設立之勘查及監管。
          2.規費之徵收、核銷。
          3.倉棧及碼頭之巡查。
          4.貨物抽樣、看樣、公證、重新包裝及打包之監視。
          5.進口貨物(櫃)短卸、溢卸及破損貨物之簽證。
          6.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改嘜頭、箱號之監視。
          7.倉棧業者簿冊之抽核。
          8.開放倉棧業者自主管理業務項目之抽核。
          9.貨櫃裝卸作業之監視。
         10.退關或註銷報關出口貨物之簽證與出棧(站)監視。
         11.扣押或逾期貨物之提領出棧(站)處理。
    (三)稽查四股:
          1.進口船舶理船。
          2.進港船舶動態之掌握。
    (四)稽查五股:
          1.船舶結關。
          2.規費徵收、核銷、簽證及船隻申報進口文件之處理。
          3.押運及監視。
          4.出口船用品船邊驗放。
          5.受理轉口貨櫃延期轉運出口之申請。
    (五)稽查六股:
          1.辦理船隻掛號。
          2.艙單建檔之處理。
          3.轉運申請書之處理。
          4.進口艙單核銷、更正及違規案件之處理。
          5.逾期未報關貨物之處理。
          6.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之簽發及處理。
    (六)稽查七股:
          1.過濾進口艙單、抽核進口貨櫃、貨物。
          2.機動巡視轄區貨櫃場、貨棧及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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