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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