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支)局長之命,處
  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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