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倉棧組掌理轄區內貨櫃(物)之查核及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之監管等
  事宜。分設二課、九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倉庫一課掌理轄區內貨櫃(物)之查核及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
      含油槽)等之監管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一)倉庫一股:
          辦理轄區內貨櫃(物)之查核工作。
    (二)倉庫二至四股:
          1.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貨櫃集散站設立之勘查及監管。
          2.內陸貨櫃集散站及倉棧之巡查。
          3.貨物抽樣、看樣、公證、重新包裝及打包之監視。
          4.進口貨物(櫃)短卸、溢卸及破損貨物之簽證。
          5.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改嘜頭、箱號之監視。
          6.開放倉棧業者自主管理業務項目之抽核。
          7.貨櫃裝卸作業之監視。
          8.退關或註銷報關出口貨物之簽證與出棧(站)監視。
    (三)倉庫五股:
          1.進口廢金屬申請進棧(場)之審核。
          2.卸存場內廢金屬之監管。
          3.破壞貨品之監視。
          4.放行提貨之抽核。
          5.扣押貨物之監管。
  二、倉庫二課掌理內陸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保稅倉庫之監管等事
      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倉庫六至七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二至四股同。
    (二)倉庫八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一至四股同。
    (三)倉庫九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二至五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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