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規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
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
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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