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
    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裁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逾期不報關貨物之查驗估價、私貨與逾期貨物之處理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法務緝案組亦辦理復查、訴訟及行政救濟案件之佐理作業,為求條文
    清晰明瞭,符合實際運作情形,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私貨及已報關之逾期貨物查驗估價係由業務一組(屬第五條第一款及
    第七款)、業務二組(屬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款)、稽查組(屬第七
    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快遞機放組(屬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七款)、松
    山分關(屬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八款)及竹圍分關(屬第十
    七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等通關單位辦理。另法務緝案組亦掌理私貨備
    價購回等事項,考量私貨與逾期貨物處理等文字意涵,包含原條文私
    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標售、銷毀內容,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