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四課六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一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九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調整輪班班表由三班制改為四班制
,增設輪班三級單位數,修正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有關稽查組設置之二、三級單位數及快遞機放組等三單位之三級單位
數。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