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櫃)與郵遞貨物之抽驗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及航員之行李抽檢。
三、查緝案件、緊急事件之處理。
四、旅客情資管理、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五、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六、私貨倉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七、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與複審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利業務整合、人力統籌調度,以及事權統一、管理經濟等考量,將
現行第三款有關「正常辦公時間外之走私密報案件之受理」(包括登
錄及通報)移出,改隸第七條稽查組掌理事項。又所定「密報案件之
處理」係屬查緝案件處理之一環,為避免重複,爰刪除相關文字。
二、第七款酌依法制作業修正。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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