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
    、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
    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
    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緝毒犬隊業務移至機動稽核組,爰刪除現行第八款有關緝毒犬
    隊執勤及管理之規定;現行第九款、第十款分別移列至第八款、第九
    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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