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桃園、基隆、宜蘭、花蓮及金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
    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
    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
    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
    、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改隸南區分署,修正序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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