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桃園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基隆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三、宜蘭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四、花蓮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金馬辦事處。
〔立法理由〕
考量案件量、業務型態、地理位置、人員遷調及支援等因素,提升管理整
體效益,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
改隸該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南區分署),刪除現行第十五款,並配合調
整其後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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