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國內外公私立機
  構、學術團體或個人作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等目的使用,特訂
  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圖像含正片及數位圖檔或其他本中心既有之圖像格式。本
  辦法僅適用於本中心所保存含有本中心藏品之圖像。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
  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
  則。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圖像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自交付時起算,使用完畢應返還予本中心
  。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重新申請。

  圖像著作權若屬於本中心(將於同意文件上載明),本中心同意授權申
  請人就其所申請利用範圍為利用,若所利用之成果為實體物發行者,僅
  限該次申請範圍之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目的之用途。如移作原申請用途
  以外或再版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並徵得本中心同意後方得使用,如
  有違反,申請人須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所利用之成果為非實體物發行者
  ,除專案認定者外,授權期間為自交付時起算三個月,申請時得一次申
  請較長期間的授權。

  為尊重著作權,申請人應於出版品(含多媒體)以適當方式註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稱、創作年代、材質、尺寸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收藏」或「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等字樣。如有需要就原作
  做放大縮小處理,請以等比例為之,不得裁切四周或任意改作。

  申請使用本中心圖像其著作財產權非屬本中心者,本中心將通知申請人
  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取得書面同意文件。待本中心收悉
  前開同意文件後,將接續辦理申請作業。

  申請借用之圖像,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件數或圖
  像數計價收費。

  申請人未妥善保管借用之正片或數位圖檔之載體,致發生毀損滅失之情
  事者,本中心得以原洽借價之二十倍計罰,以作為賠償之用。

  借用之圖像,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
  作、編輯或出租使用,違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違反本辦法之相關規定或未提供著述、出版品存參者,兩年內將不得
  再申請借用。

  各類藏品圖像收費表(不含郵資)如後附基準表。(費用以新臺幣元/
  張計算;以三個月為一單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