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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