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櫃檯及電話等納稅服務。
  二、租稅教育及宣導。
  三、各項繳款書已送達案件之欠稅清理、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統一收件之處理。
  五、人事、文書、印信、檔案、財務、事務、財產、資訊設備之行政管
      理及管制。
  六、辦公室安全及清潔之維護。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
      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營業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稅籍管理。
  二、統一發票銷售及管理。
  三、營業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四、營業稅檢舉案件之查處。
  五、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六、虛設行號案件之查核。
  七、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受理、初審及轉陳。
  八、營業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及退稅清理。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申報收件、申
      報與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及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十、其他有關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項。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