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
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菸酒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增列「第一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四項。為提升菸酒事業保有個資之管理,參考私立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明定菸酒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
    ,以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