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實體,指各級政府或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機關 、機構、團體或其他實體。
考量隸屬於各級政府之實體(例如預算法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亦屬OE CD CRS第八節B.2所定政府實體,爰增訂政府實體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