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僅於客戶繳款超過信用卡應繳餘額 未立即退回溢繳款而收受存款,且至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避免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或客戶溢繳款超 過五萬美元時於六十日內完成退款。該等溢繳款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且不含爭議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