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僅於客戶繳款超過信用卡應繳餘額
未立即退回溢繳款而收受存款,且至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避免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或客戶溢繳款超
過五萬美元時於六十日內完成退款。該等溢繳款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且不含爭議款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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