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
管理之下列帳戶:
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
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
三、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用以支付或記入利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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