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
體。
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
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
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
關係實體。
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參照財政部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際字第一0七00六四二五
    七0號令規定,修正第二項,增訂關係實體適用範圍,減輕申報金融
    機構盡職審查法令遵循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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