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
逾二十五萬美元者,無須進行帳戶之審查、辨識或申報。
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
末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逾二十五萬美元者,應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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