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 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金融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 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時,如符合本法第四 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要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