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
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金融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
    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時,如符合本法第四
    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要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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