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農業信用保證制度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為協助農漁民充裕農業經營所需資金,促進農業發展,財政部等有關
    單位依照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七十年十二月第三十四次會議
    決議成立小組研究實施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可行性,經研究認為實施
    此項保證制度,具有金融、經濟及社會政策等多方面之功能,將有助
    於政策目標之達成,允宜積極策劃推行,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
    證基金」,所需基金由政府機關、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按比率捐助。復
    經該委員會七十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五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有關實
    施方案及基金捐助章程等仍請財政部研辦。茲為便利農業信用保證制
    度之推行,特訂定本方案。

貳、實施目標:
一、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增強受信能力,獲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
    以改善農漁業經營,提高農漁民收益。
二、促使農業金融機構積極推展農業貸款業務,以發揮其融資功能。
三、協助參加農業發展計畫之農漁民籌措配合資金,以提高政府農業政策
    推行績效。

參、實施步驟:
一、本方案之實施,由政府機關、農業行庫及農漁會共同捐助基金,成立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並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本方案基金暫定新台幣三億元,推行以後再視資金來源及保證業務發
    展需要,逐漸增加基金數額,並由各捐助單位按照下列原則比率分攤
    之:
  (一)政府機關捐助六○%,由中央政府捐助四○%,台灣省政府一○
        %,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各五%。
  (二)農業行庫捐助三○%。
  (三)農漁會捐助一○%。
三、依本方案設立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其基金運用管理、保證總額度、
    保證手續費率及保證範圍等事項,由基金董事會議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實施。
四、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