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
    制,主動發掘問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方式:
  (一)會見人員:部(次)長或主辦業務之機關(單位)首長、副首長
        (主管、副主管)。另主辦業務或相關機關(單位)於約見當日
        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二)會見地點:主辦業務之機關(單位)指定之會見地點,更改地點
        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登記:申請人填具「申請參加財政部首長與民有約登記表」
        (附表)後,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受理。
  (四)處理程序:
        1.本部綜合規劃司依據申請人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機關
          (單位)處理。
        2.主辦業務機關(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逕與民眾先行
          溝通瞭解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需安排由部、次長約見者,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簽請部
            、次長約見,於約見後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部
            綜合規劃司結案。
         (2)逕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
            約見溝通處理後,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綜合
            規劃司結案。
         (3)無需約見者,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可後
            函復申請人,並副知送本部綜合規劃司結案。

三、主辦業務機關(單位)應於本部綜合規劃司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辦結,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並
    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

四、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本部首長與民有約案件追蹤管制工作。

五、本部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情事,得不
    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