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專案能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
  (二)對財政工作擘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良好。
  (三)整編財政法令,裨益業務,成績良好。
  (四)稽核各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財務,成效良好。
  (五)提出增進財務效能或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經有關機關採行。
  (六)發行公債、庫券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票券之印製、核發(銷)、還本付息、庫款核撥;會計帳目
        、財務報表之編造及其他有關財務文書、事務等行政業務,經抽
        查均無任何錯誤或疏失。
  (八)籌編年度預算估列各項歲入準確。
  (九)辦理或監督公產管理、維護或處分業務,成效良好。
  (十)辦理其他財政有關業務,成效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
  (二)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成效優良。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具
        有成效。
  (四)依法執行職務,雖本人遭受損害,仍完成任務。
  (五)清查處理或收回被占用財物,成績優良。
  (六)整頓或興辦公營事業,有鉅額盈餘,充裕庫收財源。
  (七)庫款調度得宜,有助各項政事推行,使預算執行順利。
  (八)全年度公債庫券之發行,經妥慎研議規劃,圓滿達成任務,成效
        優良。
  (九)整頓各項規費、使用費,成效優良。
  (十)監督公庫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業務,成效優良。
  (十一)辦理或監督公產管理、維護或處分業務,符合規定程序,且成
          效優良。
  (十二)有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財政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二)對職務有關之陳述,虛偽不實。
  (三)撥付年度經費,未依規定辦理。
  (四)辦理或審核支出案件,有疏失。
  (五)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未依照規定分配預算,影響業務推行,情節輕微。
  (七)辦理公產管理業務疏漏,情節輕微者。
  (八)辦理公營事業財務工作不力。
  (九)辦理公債、庫券發行、還本付息或核銷業務,發生錯誤。
  (十)辦理其他有關財政業務,工作不力或不當,情節輕微。
  (十一)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十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
  (十三)其他違失或不當情事,情節輕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財政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
  (二)對職務有關之陳述虛偽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三)撥付年度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致生不良後果。
  (四)辦理或審核支出案件,疏漏舛錯,致公庫蒙受損失。
  (五)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發生錯誤。
  (六)未切實依照規定分配預算,致影響業務推行。
  (七)辦理公產管理業務疏漏,致權益受損或招致糾紛。
  (八)辦理公營事業財務工作不力,影響庫款收入。
  (九)辦理公債、庫券發行、還本付息或核銷業務,發生錯誤,致生損
        失。
  (十)辦理其他與財政有關業務不當,致生不良後果。
  (十一)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較重。
  (十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較重。
  (十三)誣陷或侮辱長官  、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
  (十四)其他違失或不當情事,情節較重。

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