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員住宿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學員寢具,包括棉被或羽毛被、毯墊、床單、枕頭、臉盆等,由本所
    供應。

二、住宿學員外出時應於晚上11時前返回宿舍。

三、寢室床位應依照分配床號進住,非經輔導組同意,不得私自更換或讓
    與他人住宿。

四、各寢室內清潔勤務應自行負責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五、內務整理方式如下:
  (一)床舖之整理:
        1.將所發床單一條疊成長方形包好墊被帄舖床板之上,一端與床
          沿齊。
        2.棉被三折疊好,枕頭依次置於其上,放置床頭。
        3.鞋類放置床邊,鞋尖向外。
        4.寢具於換洗或結訓時,應將床單、被套、枕套抽出,統一放置
          於各層樓曬衣場或洗衣間指定籃內。
        5.結訓日被褥、枕頭應依入住時方式摺好,放入衣櫃內。
  (二)盥洗用具應放置整齊。各項寢具應依固定位置擺放,勿任意移動
        。
  (三)書籍、衣物及其他用品之整理:
        1.書籍應整齊陳放於書桌,不得陳列於床舖上或散置其他處所。
        2.衣物應放置衣櫃中,不得隨意張掛。
        3.洗滌衣物應在指定場所晾曬,不得隨意掛置。
        4.書桌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四)內務檢查:
        由各班輔導員輪流擔任檢查工作,檢查結果列入輔導成績計算,
        並擇期公告周知。
  (五)寢具及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情事,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