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員工任用或晉升等級,其薪給自到職日起支,離職人員得按左列標準計
  算支給之:
  一、在職中死亡者,不論其日期,支給當月全月份薪給總額。
  二、免職者以免職令發表當日停止支薪。
  三、辭職及退休者,當月十五日以前離職者支給半個月份薪給,當月十
      六日以後離職者支給全月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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