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保證人應填具保證二份交由本社審查合格並對保屬實,存社備查。保證
  書經對保後,須經本社之書面同意始能終止,保證人任何單方之聲明概
  不發生退保效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