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有變更時,應由被保人隨時通知本社,保證人所蓋
  用之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換,應以書面通知本社更換,否則原蓋印章仍
  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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