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社,本社應轉知被保人另行
  辦妥新保證手續,俟對保屬實,經理事會審議合格後,始得退保,惟原
  保證書仍留社備查,嗣後如發現被保人在原保證人保證期間內有違背保
  證書所列各款情形及虧欠公款時,原保證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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