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授信人員除應恪遵本章前列各條規定外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對客戶申請授信案件,應以誠懇的態度,詳予分析檢討,判斷應力 求公正客觀,並兼顧本社利益與社會公益。 二、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向客戶推介人事或推銷貨品。 三、授信人員對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或私人有重大利 害關係之授信案件,應予迴避,並簽請上級人員指定其他人員承辦 其授信工作。 四、授信人員應切實遵守銀行規章及有關法令,辦理授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