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辦理授信人員除應恪遵本章前列各條規定外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對客戶申請授信案件,應以誠懇的態度,詳予分析檢討,判斷應力
      求公正客觀,並兼顧本社利益與社會公益。
  二、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向客戶推介人事或推銷貨品。
  三、授信人員對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或私人有重大利
      害關係之授信案件,應予迴避,並簽請上級人員指定其他人員承辦
      其授信工作。
  四、授信人員應切實遵守銀行規章及有關法令,辦理授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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