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員工請事假逾十二日或病假逾二十日者,其超過之日數按日減支其應得
  薪給之半數,事假病假全年逾六十四日或事假連續逾二十四日者,應停
  薪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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