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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員工因公傷病經醫院證明非短期內所能治癒,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 由其主管報請理事主席核准,逾六個月者,得經理事會之同意延長之, 但總請假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免扣減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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