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員工在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予休假:
  一、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事假逾十二日或病假逾二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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