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以三年輪調一次為原則,非主管人員以二年輪調一次
  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惟延長期限以一年為限。
  前項員工之輪調,得由理事會授權總經理辦理,其輪調辦法應提請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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