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並給與退休金:
  一、分社主管或第十一職等及其以上職員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分社副主管或第十職等及其以下職員年滿五十歲者。
  三、見習生、警衛、技工、工友、服務生、司機等年滿四十五歲者。
  四、在本社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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