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並給與退休金: 一、分社主管或第十一職等及其以上職員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分社副主管或第十職等及其以下員工年滿六十歲者。 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員工,如因業務上確有留任必要,而其體力仍堪任 職,得經理事會同意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限以一年為限,但總經理最高 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