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並給與退休金:
  一、分社主管或第十一職等及其以上職員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分社副主管或第十職等及其以下員工年滿六十歲者。
  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員工,如因業務上確有留任必要,而其體力仍堪任
  職,得經理事會同意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限以一年為限,但總經理最高
  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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