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查獲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有功人員獎勵要點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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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為配合金融改革措施
    ,建構具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環境,避免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對國家社會
    經濟造成損害,強化金融機構不法交易查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獲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人員,應依員工考核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所稱查獲,係指因檢舉、稽核、內控查核等行為所發現之不法事實而
    予以揭發。
    所稱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係指因金融犯罪致使國家法益、社會法益、
    金融機構、企業或社會大眾之個人法益遭受重大損失或侵害眾多個人
    法益,犯罪金額達一億元以上或金額雖未達一億元,但情節重大者,
    並經專案審議通過

三、本要點經董(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