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作業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稱本中心)為規範提供財稅資料之查調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供資料範圍
  (一)綜合所得稅之稅籍、各類所得等資料。
  (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
  (三)營業稅稅籍、申報書、進銷項、海關進出口資料及未上市(櫃)
        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等資料。
  (四)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查詢案件(歷史掃描檔)。

三、查調文件審核
  (一)受理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查
        調案件,應檢視外機關(單位)來函法源依據、查調資料別、查
        調年度及承辦人員相關聯絡資訊。
  (二)受理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查調案件,應依
        本中心「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要點」及「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四、作業管制
  (一)流程管制:
        1.依外機關(單位)來函查調案件,應由一人負責收文、點件、
          登帳標符等作業,另一人負責審核、配對及發文等作業。
        2.每次查調作業承辦人均需填寫「調檔申請單」(詳附表),由
          專人負責編號管制,查調件數應與資通營運組操管人員產製之
          執行程序結果清單之調件件數相符。
  (二)資料管制:
        「調檔申請單」經登錄、傳檔後,移送資通營通組執行程式,其
        執行程序結果清單應詳實核對查調公文文號、件數及檔案名稱,
        依外機關(單位)業務需求錄製加密之媒體光碟查調結果檔案或
        印製調件明細表,詳實核對來函查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IDN)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中文姓名(名稱)。

五、查核作業
  (一)每月由專人將「調檔申請單」裝訂成冊,以備統計、自行檢核或
        稽核運用。
  (二)每月由品質管制科指派專人列印稅務線上軌跡紀錄清單【營業稅
        課稅資料調檔系統(BLQ)、全國財產稅總歸戶系統(EGX)、營
        業稅申報資料管理系統(BRM)、其他國稅–證交稅系統(KPV)
        及稅務管理系統(IQM)】,核對查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IDN)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BAN)是否與外機關(單位)來函所載相
        符。每月抽查總筆數不得少於十筆,不足十筆者,則全部查核;
        採被抽查者,按查調作業人員每人每月抽查比率至少百分之一,
        至多五筆。查核結果簽請單位主管核閱,並應留存五年備查。
  (三)查核結果發現異常,應請查調作業人員說明;如有洩漏情事將依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洩漏秘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