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消防防護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至十
        六條,規定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預防火災、地震及
        其他災害之目的,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服務、出
        入之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本中心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
        限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
        關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六)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七)在防火管理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須給與必要之指示。
  (八)管理權區分時,協同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三、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防火管理人負責此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管理
    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
        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五)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
  (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七)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八)收容人員之適當管理。
  (九)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十)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十二)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
  (十三)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四)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十五)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
  (十六)管理權區分時,將上揭各項事宜向共同防火管理人報告。
四、與消防機關之通報聯繫
  (一)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時,應於三日內依附表一填寫防火管理人
        遴用(異動)提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及變更後,依附表二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
        (變更)提報表」,並依附表三檢附「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
        計畫自行檢查表」,三天內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有關消防防護
        計畫製定後,有下列事項變更時,管理權人(或命防火管理人)
        應向消防機關提報。
        1.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之變更。
        2.自衛消防編組之大幅或重要變更。
        3.建築用途變更、增建、改建等導致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時。
  (三)實施滅火、通報、避難訓練時,應於十日前填註附表四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依「製定現有建築物
        (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於開工(指實
        際開工日期)三天前,依附表五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檢附附表六「現有建築物(場所)施
        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五)依法定期限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書,甲類場所每半年
        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一年一次。
五、防火管理委員會
  (一)為確保防火管理業務之落實運作,本中心於大樓設置防火管理委
        員會。有關防火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如附件一。
  (二)防火管理委員會於每年之三月及九月定期召開,如有下列情形得
        召開臨時會:
        1.引起社會廣泛注意之重大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
        2.由防火管理人等提出,經管理權人許可時。
  (三)防火管理委員會主要研議事項如下:
        1.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變更及修正等相關事宜。
        2.有關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維護管理事宜。

貳、預防管理對策
一、平時火災預防
  (一)本中心係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甲類場所,為
        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訂定於每年之(六)月及(十二
        )月,委託(專業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檢修完成
        後十五日內,依規定將檢修結果於每年之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
        、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
        人人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
  (三)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
        火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
        ,指派火源責任者進行火災防制措施。有關本中心之火災預防管
        理編組,如附件二。
  (四)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
        以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五)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
        之火源責任者。
  (六)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
        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
          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
          險物品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3.依照附件三之「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附件四之「防火避難
          設施自行檢查表」及附件五之「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進
          行檢查。
         (1)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發現問題應立即
            反應處理)。
         (2)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日應檢查一次(發現問題
            應立即反應處理)。
         (3)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檢查乙次(發現問題應立
            即反應處理)。
二、火災預防措施:
  (一)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
        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
          週遭及倉庫等嚴禁吸煙之地點。
        2.除廚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
  (二)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
        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
        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
        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或臨時使用火源。
        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
        5.進行施工行為時。
  (三)用火用電時之應遵守事項:
        1.使用電熱器等火源設備,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之場所進行。
        2.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
          無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
          況,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
  (四)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
        事項:
        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
         (1)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
         (2)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牽絆避難人員之情
            形。
         (3)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
            之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
        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
          :
         (1)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
            情形。
         (2)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
        3.不得有為管制收費及避免貨物遭竊,或於年節週年慶特價期間
          ,大量進貨而將樓梯間、通道或主出入口以外之樓梯或出口上
          鎖及以雜物阻擋或破壞防火區劃,而影響逃生避難之行為。
  (五)本中心之位置圖如附圖一,另為確保火災發生時逃生避難之安全
        ,有關各樓層之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如附圖二,除張貼於公告欄
        等顯眼處所外,並應確實周知場所內每一位員工(含自衛消防編
        組之成員),熟悉逃生避難路徑及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
  (一)本中心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
        修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
        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二)上述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應依據「製定現有建築物(場
        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辦理,並於實際開工
        日三天前,填具附表五「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提報表」,並依附表六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
        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提報轄區消防機關。
  (三)防火管理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一般注意事項:
         (1)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
            震、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
            效之預防措施。
         (2)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
            制。
         (3)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4)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
            關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
            全措施,並嚴禁施工人員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
         (5)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
            建立管制機制。
         (6)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
            妥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
        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
          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
          災,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採取下列措施:
         (1)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
            ,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
            隔等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2)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
            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3)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
            應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4)各施工場所應由防火責任者,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
            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報告。
         (5)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
            人,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
          練:
         (1)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
         (2)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
            應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
            設備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
         (3)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
            及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
            模擬演練。
         (4)有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實施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
         (5)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
            實施再教育訓練。
四、縱火防制對策:
  (一)平時之縱火防制對策:
        1.建築基地內、走廊、樓梯間及洗手間等場所,不得放置可燃物
          。
        2.加強對於進出人員之過濾及查核。
        3.設置監控設備,並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同時建立假日、夜間
          等之巡邏體制。
        4.整理並移除場所周邊之可燃物。
        5.加強對於出入口之特定人員及出入者之確認及監控。
        6.最後一位離開者,應做好火源管理,並關閉門窗上鎖。
        7.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理。
  (二)附近發生連續縱火案件時之對策:
        1.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並強化假日及夜間之巡邏體制。
        2.加強宣導員工落實縱火防制工作,並確實要求最後一位離開者
          ,應關閉門窗上鎖。

參、自衛消防活動
一、自衛消防編組:
  (一)為確保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能將損害損失減至最低,故成立
        自衛消防隊(設於一樓警衛室指揮據點)(*註  如場所範圍較
        大,可明顯區分責任區域,或者自行視場所特性之實際需求,增
        設地區隊)及自衛消防地區隊,其編組情形及任務如附件六及附
        件七。
  (二)隊長等各級幹部之職責:
        1.隊長於展開自衛消防活動時,擔任指揮發號施令,同時與消防
          隊保持密切連繫,順遂展開救災活動。
        2.副隊長輔助隊長,當隊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
        3.地區隊長擔任負責地區初期自衛消防活動之指揮工作,隨時與
          隊長保持密切連繫。
        4.各班班長依其班別,負責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相關自衛消
          防活動。
二、自衛消防編組之裝備:如附件八。

肆、假日暨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
一、為確保夜間及假日之火災預防管理,本中心之值日人員(或保全人員
    ),應定期巡邏各場所,以確保無異常現象。
二、本中心之夜間及假日之自衛消防編組如附件九,當夜間及假日發生火
    災時,應採取下列應變作為:
  (一)立即通知消防機關( 119),在進行初期滅火之同時,應同時通
        報建築內部之出入人員,並依緊急通報系統,聯絡自衛消防隊長
        及防火管理人。
  (二)與消防機關保持聯繫,將火災情形、延燒狀況等初期火災訊息,
        隨時提供消防隊掌控,並引導消防人員前往起火地點。

伍、地震防救對策
一、為防範地震造成之災害,本中心內應準備必要之防災用品,防火管理
    人及各樓層火源負責人,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平
    時之安全管理時,並一併進行下列事項:
  (一)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外壁等及陳列物品有
        無倒塌、掉落、鬆脫。
  (二)檢查燃氣設備、用火用電設備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以及簡易
        自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三)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四)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會或研討
        會,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或宣導教育。
二、地震發生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於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周遭之員工,應確實切斷電(火)源,並移
        除易燃物,經火源責任者確認後報告防火負責人,由防火負責人
        回報防火管理人(或指揮據點)。
  (二)全體員工應確認周圍機具、物品等有無掉落及異常狀況,並告知
        火源負責人者轉知防火管理人(或指揮據點)。
三、地震發生後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於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周遭之員工,應確認電(火)源安全無虞後
        ,方可使用相關設備。
  (二)地震發生後如發生災害,於自身安全無虞下,應依自衛消防編組
        分工,進行救災。
  (三)如有受傷者,應列入最優先之救援行動,採取必要之緊急救護措
        施。
  (四)應蒐集相關資料地震資訊,適時通報建築內部人員,如須採取避
        難行動,應告知集結地點俾集體前往避難場所。

陸、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一、瓦斯洩漏時,應即關閉附近瓦斯開關,並嚴禁火源,同時立即通報瓦
    斯公司及 119,告知(場所名稱)之瓦斯洩漏位置(或樓層)及有無
    受傷人員(及人數),並進行場所內廣播,其廣播範例如下:“這裡
    是(警衛室),現在在○樓發生瓦斯外洩。請立即關閉瓦斯關開關、
    停止使用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並熄滅香煙等火源。各位同仁請依照本
    中心人員之指示避難。”
二、緊急聯絡電話如下:
  ┌──────┬──┬──────┬────────────┐
  │  單位名稱  │電話│  單位名稱  │          電話          │
  ├──────┼──┼──────┼────────────┤
  │台北市消防局│119 │○○瓦斯公司│(xx)xxxx-xxxx           │
  ├──────┼──┼──────┼────────────┤
  │台北市警察局│110 │公司主管    │住  宅:(xx)xxxx-xxxx │
  │            │    │            │公  司:(xx)xxxx-xxxx │
  │            │    │            │行動電話:xxxx-xxx-xxx  │
  ├──────┼──┼──────┼────────────┤
  │台灣電力公司│1911│○○保全公司│(xx)xxxx-xxxx           │
  └──────┴──┴──────┴────────────┘

柒、防災教育訓練
一、為落實宣導員工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並強化員工之防火防災觀
    念,藉由防災教育訓練之進行,以提昇全體員工之防災常識及應變能
    力。同時,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或
    研討,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會或宣導會。
二、實施對象:新進人員、正式員工、工讀生、臨時人員及自衛消防編組
    人員。
三、進行防災教育之重點如下:
  (一)徹底周知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及從業人員之任務。
  (二)有關火災預防上之遵守事項,以及火災或地震發生時之各項應變
        要領。
  (三)其他火災預防上必要之事項。
四、有關新進人員、正式員工、工讀生、臨時人員等之教育訓練之實施時
    期、實施對象及實施次數,依下表進行:
┌────┬───────┬─────┬───────────┐
│        │              │          │        實施者        │
│  對象  │     時期     │   次數   ├───┬───────┤
│        │              │          │防火管│防火管│火源責│
│        │              │          │理人  │理人  │任者  │
├────┼───────┼─────┼───┼───┼───┤
│新進人員│採用時        │乙次      │  ○  │      │      │
├────┼───────┼─────┼───┼───┼───┤
│正式員工│(6)月、(12)月 │每年二次以│  ○  │      │      │
│        │              │上        │      │      │      │
│        ├───────┼─────┼───┼───┼───┤
│        │早晨集會時機  │視需要進行│      │  ○  │  ○  │
├────┼───────┼─────┼───┼───┼───┤
│工 讀 生│採用時        │乙次      │  ○  │      │      │
│臨時人員├───────┼─────┼───┼───┼───┤
│        │上班時        │視需要進行│      │  ○  │  ○  │
└────┴───────┴─────┴───┴───┴───┘
五、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人員之教育訓練:為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應變能力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應每半年至少舉行滅火、通報
    及避難訓練乙次,每次訓練之實施不得少於四小時,本中心辦理相關
    訓練之規劃如下:
┌──────┬────┬──────────────────┐
│    類別    │實施日期│               內容                 │
├─┬────┼────┼──────────────────┤
│部│通報連絡│(  )月、│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通報連絡作為│
│分│        │(  )月  │,包含場所內之人員通報及消防機關之通│
│訓│        │        │報等。                              │
│練├────┼────┼──────────────────┤
│  │滅火    │(  )月、│火災初期滅火要領,及進行滅火器、室內│
│  │        │(  )月  │消防栓等之實際放射操作。            │
│  ├────┼────┼──────────────────┤
│  │避難引導│(  )月、│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應變作為,包│
│  │        │(  )月  │含避難指示、避難引導人員之配置及疏散│
│  │        │        │內部收容人員等。                    │
├─┴────┼────┼──────────────────┤
│綜合演練    │( 6)月、│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各項應變作為│
│            │(12)月  │,包含狀況假設、起火地點之確認、通報│
│            │        │連絡、初期滅火、形成區劃、避難引導、│
│            │        │緊急救護及指揮聯繫等整體之災害初期應│
│            │        │變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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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1.部分訓練,係著重於單項動作之操作訓練;而綜合演練,係│
│    │  整合部分訓練進行整體之操作演練。                    │
│    │2.其它訓練演練,將視需要安排時間進行夜間(模擬)訓練、│
│    │  自衛消防隊各班之圖面模擬狀況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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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一、本計畫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
二、本計畫製作完成後如有變更時,應即填具附表二報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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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權人職稱│  姓名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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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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