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績效評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高機關整體工作士氣,
    施政品質及服務效能,考評本中心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
    工作績效,以評算本中心各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特訂定本
    計畫。

貳、評核項目
    共同性評核項目:指本中心各單位執行一般性任務及為落實年度施政
    計畫所必要採行之項目。

參、適用對象
    受評單位:本中心各單位(含臨時編制單位)。

肆、評核單位組成
一、為審議及評核本中心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由本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
    設置「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績效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
二、評核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其餘成員由各單位主管兼任。

伍、績效評核標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績效評核標準表如附件)
一、共同性評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七十):包括公文處理時效、公文處
    理品質、財政部、本中心首長裁(指)示、交辦及列管事項追蹤回復
    時效、終身學習時數、服務品質(含滿意度調查)、資訊安全管理、
    資本門預算執行及研提本中心年度單位績效目標。
二、首長綜合考評(占總分百分之三十):首長就各單位年度整體工作績
    效作綜合考評。

陸、評核程序及時間
一、負責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除研提本中心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
    目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將各單位當年一至十月間之共同性
    評核項目評分成績送人事室。
二、人事室彙整各單位共同性評核項目評分分數後,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
    前提送評核小組複評,並依據複評結果,由人事室簽請主任綜合考評
    ,並核定成績後,確定各單位當年度工作績效總成績。

柒、受評成績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尚可: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捌、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計算
    依各單位績效評核結果與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聯結,各單位年
    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績效考評評定等第分特優、優良、良好、尚可四等。
二、績效分數自七十分至一百分,依本中心「年終績效成績與年終考績考
    列甲等百分比對照一覽表」所列,共分上開四等、二十六級。「尚可
    」分十級,每級差距一分。「優良」、「良好」,各分五級,每級差
    距一分。「特優」分六級,每級差距二分。
三、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自百分之六十八至百分之七十四「特優」
    、「優良」、「良好」、「尚可」四等,每等差距百分之二。
四、各單位績效成績與上開一覽表所列相當級數對照,界定各單位年終考
    績,考列甲等人數百分比。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年終績效成績與年終考績考列甲等百分比對│
    │照一覽表                                                │
    ├───┬──┬─────┬───────────────┤
    │績效評│績效│單位年終考│                              │
    │定成績│考評│績考列甲等│備                          註│
    │等第  │分數│百分比    │                              │
    ├───┼──┼─────┼───────────────┤
    │特優  │100 │74%      │1.各單位績效成績考評分數均取整│
    │      ├──┤          │  數,小數點以後不採計,以便與│
    │      │98  │          │  左表【績效考評分數】對照,界│
    │      ├──┤          │  定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
    │      │96  │          │  數百分比。                  │
    │      ├──┤          │2.各單位考列甲等人數,均取整數│
    │      │94  │          │  ,小數點以後不採計。        │
    │      ├──┤          │3.單位績效評核結果與年終考績考│
    │      │92  │          │  列甲等人數比率聯結說明:    │
    │      ├──┤          │ (1)績效考評評定等第分特優、優│
    │      │90  │          │     良、良好、尚可四等。     │
    ├───┼──┼─────┤ (2)績效分數自70分至 100分,依│
    │優良  │89  │72%      │    上開四等,共分26級。「尚可│
    │      ├──┤          │    」分10級,每級差距 1分。「│
    │      │88  │          │    優良」、「良好」,各分 5級│
    │      ├──┤          │    ,每級差距1分。「特優」分6│
    │      │87  │          │    級,每級差距2分。         │
    │      ├──┤          │ (3)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自│
    │      │86  │          │    68%至74%,「特優」、「優│
    │      ├──┤          │    良」、「良好」、「尚可」四│
    │      │85  │          │    等,每等差距2%。         │
    ├───┼──┼─────┤ (4)例如績效分數為70分,則年終│
    │良好  │84  │70%      │    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68%│
    │      ├──┤          │    。分數為80分,則甲等比率為│
    │      │83  │          │   70%。                     │
    │      ├──┤          │                              │
    │      │82  │          │                              │
    │      ├──┤          │                              │
    │      │81  │          │                              │
    │      ├──┤          │                              │
    │      │80  │          │                              │
    ├───┼──┼─────┤                              │
    │尚可  │79  │68%      │                              │
    │      ├──┤          │                              │
    │      │78  │          │                              │
    │      ├──┤          │                              │
    │      │77  │          │                              │
    │      ├──┤          │                              │
    │      │76  │          │                              │
    │      ├──┤          │                              │
    │      │75  │          │                              │
    │      ├──┤          │                              │
    │      │74  │          │                              │
    │      ├──┤          │                              │
    │      │73  │          │                              │
    │      ├──┤          │                              │
    │      │72  │          │                              │
    │      ├──┤          │                              │
    │      │71  │          │                              │
    │      ├──┤          │                              │
    │      │7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