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高機關整體工作士氣,
施政品質及服務效能,考評本中心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
工作績效,以評算本中心各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特訂定本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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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評核項目
共同性評核項目:指本中心各單位執行一般性任務及為落實年度施政
計畫所必要採行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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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對象
受評單位:本中心各單位(含臨時編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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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核單位組成
一、為審議及評核本中心各單位年度施政績效,由本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
設置「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績效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
二、評核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其餘成員由各單位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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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績效評核標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績效評核標準表如附件)
一、共同性評核項目(占總分百分之七十):包括公文處理時效、公文處
理品質、財政部、本中心首長裁(指)示、交辦及列管事項追蹤回復
時效、終身學習時數、服務品質(含滿意度調查)、資訊安全管理、
資本門預算執行及研提本中心年度單位績效目標。
二、首長綜合考評(占總分百分之三十):首長就各單位年度整體工作績
效作綜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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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核程序及時間
一、負責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除研提本中心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
目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將各單位當年一至十月間之共同性
評核項目評分成績送人事室。
二、人事室彙整各單位共同性評核項目評分分數後,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
前提送評核小組複評,並依據複評結果,由人事室簽請主任綜合考評
,並核定成績後,確定各單位當年度工作績效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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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受評成績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尚可: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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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計算
依各單位績效評核結果與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聯結,各單位年
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績效考評評定等第分特優、優良、良好、尚可四等。
二、績效分數自七十分至一百分,依本中心「年終績效成績與年終考績考
列甲等百分比對照一覽表」所列,共分上開四等、二十六級。「尚可
」分十級,每級差距一分。「優良」、「良好」,各分五級,每級差
距一分。「特優」分六級,每級差距二分。
三、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自百分之六十八至百分之七十四「特優」
、「優良」、「良好」、「尚可」四等,每等差距百分之二。
四、各單位績效成績與上開一覽表所列相當級數對照,界定各單位年終考
績,考列甲等人數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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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年終績效成績與年終考績考列甲等百分比對│
│照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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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績效│單位年終考│ │
│定成績│考評│績考列甲等│備 註│
│等第 │分數│百分比 │ │
├───┼──┼─────┼───────────────┤
│特優 │100 │74% │1.各單位績效成績考評分數均取整│
│ ├──┤ │ 數,小數點以後不採計,以便與│
│ │98 │ │ 左表【績效考評分數】對照,界│
│ ├──┤ │ 定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
│ │96 │ │ 數百分比。 │
│ ├──┤ │2.各單位考列甲等人數,均取整數│
│ │94 │ │ ,小數點以後不採計。 │
│ ├──┤ │3.單位績效評核結果與年終考績考│
│ │92 │ │ 列甲等人數比率聯結說明: │
│ ├──┤ │ (1)績效考評評定等第分特優、優│
│ │90 │ │ 良、良好、尚可四等。 │
├───┼──┼─────┤ (2)績效分數自70分至 100分,依│
│優良 │89 │72% │ 上開四等,共分26級。「尚可│
│ ├──┤ │ 」分10級,每級差距 1分。「│
│ │88 │ │ 優良」、「良好」,各分 5級│
│ ├──┤ │ ,每級差距1分。「特優」分6│
│ │87 │ │ 級,每級差距2分。 │
│ ├──┤ │ (3)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自│
│ │86 │ │ 68%至74%,「特優」、「優│
│ ├──┤ │ 良」、「良好」、「尚可」四│
│ │85 │ │ 等,每等差距2%。 │
├───┼──┼─────┤ (4)例如績效分數為70分,則年終│
│良好 │84 │70% │ 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68%│
│ ├──┤ │ 。分數為80分,則甲等比率為│
│ │83 │ │ 70%。 │
│ ├──┤ │ │
│ │82 │ │ │
│ ├──┤ │ │
│ │81 │ │ │
│ ├──┤ │ │
│ │80 │ │ │
├───┼──┼─────┤ │
│尚可 │79 │68% │ │
│ ├──┤ │ │
│ │78 │ │ │
│ ├──┤ │ │
│ │77 │ │ │
│ ├──┤ │ │
│ │76 │ │ │
│ ├──┤ │ │
│ │75 │ │ │
│ ├──┤ │ │
│ │74 │ │ │
│ ├──┤ │ │
│ │73 │ │ │
│ ├──┤ │ │
│ │72 │ │ │
│ ├──┤ │ │
│ │71 │ │ │
│ ├──┤ │ │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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