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一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台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五十二%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三十%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八%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七%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
          ,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四%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
          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
          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