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依據:依「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第33次聯繫會」會
議案號 7決議及本局資訊安全政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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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目的:
為加強管制透過財稅網路與各地區國稅局連線,查詢最新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申報、核定及其他資
料等資料安全,以利各項稽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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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
(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一科。
負責業務規劃、稽核及異常通報、調查。
(二)資訊系統管理單位:資訊科。
負責資訊系統維護、資料挑錄、統計及異常處理。
(三)資料查調單位:本局審查一科、審查二科、審查三科、審查四科
、稽核科、法務一科、法務二科及各分局、稽徵所第一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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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範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局查詢作
業內容,區分如下:
(一)申報資料:
1.線上建檔維護損益檔( PRC101W)。
2.線上建檔維護資產負債表檔( PRC102W)。
3.線上建檔營業成本明細表檔( PRC103W)。
4.線上建檔製造費用明細表檔( PRC104W)。
5.線上建檔機關團體申報檔( PRC119W)。
6.線上建檔決算申報檔( PRC108W)。
7.線上建檔清算申報檔( PRC109W)。
8.線上建檔 ICA申報檔( PRC112W)。
9.線上建檔 ARE申報檔( PRC113W)。
10.線上建檔關係人明細表( PRC172W)。
11.線上建檔關係人交易彙總表( PRC173W)。
12.線上建檔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PRC177W)。
13.資料聯建檔維護作業( PUA085W)。
14.登記聯建檔維護作業( PUA095W)。
15.應暫繳申報檔建檔及查詢作業( PEA020W)。
(二)核定資料:
1.結(決)算(未申報)核定案件外更作業( PAC405W)。
2.ICA核定案件外更作業( PAC408W)
3.ARE(未申報)核定案件外更作業(PAC411W1)
4.機關團體核定案件外更作業( PAC417W90)
5.清算(未申報)核定案件外更作業( PAC414W)
(三)其他資料:
1.營利事業非關係人訂價資料蒐集通報查詢( PTI135W)
2.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資料查詢( PTI145W
)
3.給付境外營利事業所得資料查詢( PTI15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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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申請:
(一)使用者帳號申請:本局查調人員因業務需要、職務調整、離職等
涉及群組新增、異動、註銷時,應依據本局「資訊系統使用者帳
號申請作業及管制要點」辦理使用者帳號申請、異動、註銷作業
。
(二)工作群組權限申請:三、(三)資料查調單位以外之同仁因業務
需要,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
跨區局查詢作業,如須新設稅務群組或增刪群組權限對應時,應
由需求單位填寫「稅務群組程式權限異動申請單」(附件 1),
經會業務主管科室審一科及資訊科同意,陳主任秘書核可後,依
據辦理,群組權限規範如下:
1.查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
局申報及核定資料時,除需具備本管制作業注意事項四、作業
範圍(一)、(二)所列程式明細之程式對應群組權限外(如
PRC101W 、 PUA085W…),尚需申請 PTI001W對應群組權限。
2.查調「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
局 PTI135W、 PTI145W、 PTI155W等其他資料時,則需有該 3
支程式之對應群組權限。
(三)通行密碼持有人應妥為保管(密),不得告知他人或轉借他人使
用,並應於查調作業完成後登出「國稅系統應用程式」或鎖定個
人電腦,避免權限遭人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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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權責及管制
(一)查調人員
1.查調人員應依派查所屬案件,確有業務需求再進行跨區局查調
作業,查詢情形均由系統自動回寫查調安管記錄檔,查調人員
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盡絕對保密責任。
2.查調人員應於管制人員移送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
查核系統( PTI)──跨區局查詢安全管制清單( PTI001P)
」(附件 2),逐案確認後核章,如有異常,應儘速通報管制
人員。
(二)管制人員
1.由各查調單位指派人員擔任,各分局、稽徵所應於每月15日前
,執行公用程式( JUT603W)列印「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
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局查詢安全管制清單(PTI001
P )」(附件 2),總局各科室則由資訊科統一列印後移送。
【報表檔名: PTI001Pn.YYMMDD_xxx(其中 n:報表序號、YY
MMDD為產表日期、 xxx為機關別)。
2.「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局
查詢安全管制清單( PTI001P)」,應送各查調人員核章確認
,並於陳閱單位主管後,按月裝冊就地存放 2年備查。
3.查調資料案件及數量(含本局查調外局或外局查調本局)如有
異常時,應即時反應審查一科及資訊科,並由其通報查調機關
查明。
(三)系統人員
1.由資訊科指派人員擔任,負責應用系統執行、維護、輔導及異
常之反應。
2.每月10日前定期產出前一個月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
常規查核系統( PTI)──跨區局查詢安全管制清單(PTI001
P )」,供業務單位列印運用。
3.依據需求單位填寫之「稅務群組程式權限異動申請單」異動程
式群組對應關係。
(四)稽核人員
由審查一科派員擔任,依本局年度資訊作業稽核工作計畫──查
調「營所稅申報、核定及其他資料跨區局查詢( PTI001P)」作
業項目,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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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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