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
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
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對象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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