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
五、教科書研究中心。
六、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綜合規劃室。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貳、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規劃原則
第八點第一款第三目前段規定:「各機關內部單位應依基準法第二十二條
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及調整,另考量服務地區需要,得以派出單位或改
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並為回應總統原住民族政策「應成立國家級
原住民族教育專責機構」,並落實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頒布之「
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九年)」,亦根據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設計畫書」,本院在籌備初期即有規劃「原住民族教
育研究所」之設計,爰增列本條第十二款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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