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代判及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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