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
      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