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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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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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服務社會大眾,保存臺灣
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推廣社會教育,辦理文化活動等為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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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依圖書館法第七條規定,提供閱覽人平等無償使用本館館藏、閱覽
設備及場所等服務。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另設專用停車位、檢索
電腦席位及閱覽席位。
前項使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須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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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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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借閱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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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館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連同申請書,親自交由本館
人員辦理。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代辦。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檢具本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駛執照。
二、外籍人士、外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護照、居留證或旅行證。
除前項個人借閱證外,凡中華民國國民得持戶口名簿申請家庭借閱證。
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基於推廣社教工作或教學之需,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
證。
前項申請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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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每人(戶/單位)限申請乙份,不得轉借他人(戶/單位)使用
。
申請資料若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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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掛失。如發生冒用致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
持證者、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負責賠償。借閱證申請換發須持原證不另
收費,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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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圖書資訊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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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設置下列閱覽室:
一、參考室
二、自修室
三、期刊閱覽室
四、親子資料室
五、臺灣資料室
六、視聽資料室
七、視障資料中心
八、新店閱覽室各閱覽室開放時間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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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閱畢應放回原位或
歸還至指定位置,如需攜出該室應洽辦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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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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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有置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等應自
行保管,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置物櫃使用須知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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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衣冠不整或攜帶動物、
危險物品者,均不得入館。
閱覽人在館內應保持肅靜,進入各閱覽室內,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
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並不得有吸菸、飲食、任意喧嘩、兜售物品
、張貼廣告、散發傳單、預佔座位及其他影響閱覽環境安寧秩序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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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圖書資料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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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外借本館圖書資料,應憑本館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但兒童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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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得利用本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預約編目中或已外借之圖書資
料。預約冊數每人(戶)以五冊為限。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本館以電子
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後保留五日,未能按期辦理借書手續者,則停止
該次預約借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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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圖書資料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每張家庭借閱證每次以二十冊為限
,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團體借閱證之借期、借閱冊數及相關事項由
本館視其實際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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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一、善本線裝書、抄本、絕版書及其他特藏資料。
二、報紙、期刊等連續性出版品。
三、參考性質之叢書、工具書、光碟及微縮資料等。
四、正本圖書資料。
五、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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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考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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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室提供各種參考資訊,並設諮詢服務臺,協助閱覽人查尋資料及利
用口頭、書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回答各種參考諮詢問題;
臺灣資料室、親子資料室及視障資料中心,亦提供相關主題參考諮詢服
務。
前項服務不包括古書、古董或美術品之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
投資理財、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答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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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與複印等服務。本館酌收服務費,
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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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電子資源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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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閱覽人查詢電子資源,本館提供電腦、網路設備及各種電子資料
庫查詢;閱覽人自備筆記型電腦,限在專區內使用。
閱覽人自備筆記型電腦上網須知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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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除公用目錄查詢者外,利用電腦查詢資料,須先憑本館借閱證向
服務臺人員辦理登記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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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片供室內閱覽,每次限借三種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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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每次限用半小時,必要時得延長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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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使用電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暴力、攻擊、謾罵、謠言。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六、進入色情網站。
七、從事商業行為。
八、干擾其他閱覽人。
九、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上述不當行為,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得架設監視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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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利用電腦列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本館酌收列印費,其
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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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微縮資料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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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為便利閱覽人閱覽館藏微縮資料,除提供微捲、微片、微卡等資料
外,並提供閱讀機供閱覽人閱覽使用。
本館之圖書資料已複製成微縮資料者,皆以閱讀微縮資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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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借閱微縮資料,須憑本館借閱證向服務臺人員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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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資料供室內閱覽,每次限借微捲五捲、微片或微卡五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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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閱讀機每次限用二小時,如不影響其他閱覽人登記使用,得重新登
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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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閱讀機非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裝卸配件,如操作有困難或機件
故障,應請館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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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複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本館酌收複印費,其標準另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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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使用微縮閱讀機完畢後,應隨手關閉電源,並將借閱之資料歸還
,取回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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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線裝書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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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借閱線裝書,須先填寫申請單,憑本館借閱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服
務臺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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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裝書應在指定之閱覽區閱覽,每次限借三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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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製,限以數位、微縮或拍攝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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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視聽資料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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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之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閱覽人憑本館借閱證辦理借閱,每次兩件,憑家庭借閱證,每次五
件,借期一星期,必要時得續借乙次,館內借閱,當日閱畢歸還。
二、機關、團體請備函洽借,件數、借期及相關事項由本館視其業務實
際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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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之視聽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營私謀
利、重製及公開播映等行為,如有違反,由借閱者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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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視障資料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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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資料之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館供視障借閱之圖書,暫以點字圖書及有聲圖書為限。
二、每次借書數量,點字圖書以二冊書籍翻點之點字集數為限,有聲圖
書以二冊書籍錄製完整之錄音帶卷數為限。借閱期限,點字圖書為
兩個月、有聲圖書為二星期。得續借乙次。如未辦理續借,到期務
需寄還。唯有顧念視障者行動不便,過期還書者,最多不得超過七
天。超過七天仍未寄還者,以圖書遺失論,追價償還。
三、館內借閱,當日閱畢歸還。
四、借閱或續借圖書,可以通信或電話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及書包,借書人應妥慎保管,倘有毀損或遺失,需按電
子版列印成本之估價,由借書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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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館藏圖書資料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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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
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下列圖書資料限以數位、微縮或拍攝方式為
之:
一、孤本或抄本、善本等線裝圖書。
二、館藏民國三十九年(含)以前之出版品。
三、紙張劣化容易破損者。
四、裝訂形式不宜影印者。
五、限閱之圖書資訊。
六、圖書資料已經複製成微縮資料或其他媒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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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重製保有著作權之書刊,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違
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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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本館館藏資料,如係出版發行者,另依本館「館藏借用出版管理作
業要點」及「微縮資料複製發行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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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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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如違反本規則規定,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
,請其離館並暫停其借閱資格及使用設備。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
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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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戶/單位)使用。如重複辦理借閱證
,或外借、冒領、冒用他人(戶/單位)借閱證,經本館人員查證屬實
者,得暫停其借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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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等,
當場向圖書館員聲明,並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毀損、加註,嗣後如有遺
失及發生上述情事,應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
、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館認可者賠償。附件遺失視同整套賠償。
賠償如有逾期,則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暫停借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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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逾期,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一天。
二、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除停止借書權利且保留追訴權外,並通知
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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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借閱逾期及遺失賠償應為公播版,並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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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偷竊或蓄意毀棄損壞本館館藏資料及設施、設備者,除通知其就
讀學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賠償並保留追訴權外,得視情節輕重,沒
入其借閱證,暫停其借閱資格,並按損壞情形要求二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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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兒童或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年長者至本館閱覽
,宜有直系血親親屬、法定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實際負責照顧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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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人自行攜帶之私人電器用品,如有擅自使用致生他人或公共危險者
,應負法律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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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參觀訪問或館舍攝影,請事先來函、電話預約或上網登錄,以便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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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緊急事件時,請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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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報請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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