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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 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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