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
  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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