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18
人,瀏覽人次:
82370216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 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