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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